114年度補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勇澤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
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
可資參照。查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981元,有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
可憑,是
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價額為1,357,981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
、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