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鯊客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煒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737,250元【計算式:美金25,000元×29.49(
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4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73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