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詹柳梅雀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高氧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