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郭芳成
吳雪蓮
沈煥傑
沈孟璇
沈美珍
共 同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仁營段1452、1464、1463、1464-1地號土地上之
地上物(面積各約15㎡,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000元(計算式:1452、146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15,200元/㎡+1463、1464-1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7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