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巨霖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爾邦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依
起訴狀附表1(下稱附表1)所示限制,交付如附表1所示物品之剩餘數量(即杏仁粒16箱、奶粉64袋,下合稱
系爭物品)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6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物品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