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賴自強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日114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