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文春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慰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美濃區吉東段1728、1731、1732、地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均為1/2,下稱
系爭土地)准予分割,而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2)於民國114年6月9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