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榮財
陳城富
葉陳素琴
鐘陳素卿
陳素英
陳柏諺
陳志源
楊秀情
顏陳素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同區聖母段1474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准予變價分割,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000元(即原告拍定取得
上開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14、建物
應有部分1/7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