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全際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善輝即和純橡膠企業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延滯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9,01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8月21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114年10月3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6,886元(計算式:1,169,015元×43/365×5%=6,8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5,901元(計算式:1,169,015元+6,886元=1,175,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