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定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志堅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聖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4,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蘇聖章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經查得被告蘇聖章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
繕本,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