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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海軍艦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銘哲  
            林瑞豐  
            吳東林  
            黃彥翔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