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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海軍艦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銘哲  
            林瑞豐  
            吳東林  
            黃彥翔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