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86號
原 告 戴宏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許毓哲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20,000元,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民事
擴張聲明暨
準備程序㈠狀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67,709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41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8,260元後,尚應補繳29,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