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詳耘工業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00號00 樓
被 告 陳雪莉(即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煌茂(即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為
被告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陳雅志於民國114年3月5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且未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等情,有陳雅志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應由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為被告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21日具狀為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