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1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2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99,540元【計算式:564000元+自112年10月17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9日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564000元×(1+95/365)年×5%=5995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51元(計算式:55251元+12000元=67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