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本懿律師
張清雄律師
被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訴時,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2,9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5年5月26日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7,8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677元,扣除依原
訴訟標的金額1,792,920元按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之裁判費22,560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任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