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許嘉真
被 告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
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
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