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賴佑昌
被 告 何銘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被告114年9月25日
答辯狀就原告確定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範圍如原告言詞辯論㈠狀二之㈡所主張偏激言論列表部分(該狀第4頁),漏未答辯,致該部分事實尚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就
上開漏未答辯部分具狀提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