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高碩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昌陽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 宣判,因案情繁雜, 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8月17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