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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許聰彬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 宣判,因案情繁雜, 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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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