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安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中平  
訴訟代理人  孫維慈  
被      告  高雄海專NO.2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智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