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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榮華  
            陳蕙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耘農牧科技有限公司間114年度訴字第471號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11,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0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