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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被      告  林仁泰  
            鍾雅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判決第4頁第20、21行關於「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記載,更正為「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第4頁第22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之記載,更正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