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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訴訟代理人  張育晟  
被      告  燁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燁穩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燁穏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燁穏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名稱誤繕為「燁穩企業有限公司」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