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其上訴利益,亦應以原告因分配表變更得受分配之利益為標準,依原告或
被告上訴聲明之範圍計算之(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73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聲明之範圍,因分配表變更得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6,6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