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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羅景月 洪文煌
共 同 被 告 林玉女 被 告 鄭棨元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傳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5時 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 期日為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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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