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被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即
被告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5,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