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全科資訊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鄭宇謙律師
被 告 天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李赫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0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