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賓利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左營海軍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91,3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8,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