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被 告 邱昭陽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
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