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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歐亞七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ZIO KEILING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