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簡銘輝即全立崁縫工程行

代  理  人  林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璞盛建築有限公司謝秉廷
全立崁縫工程行
京城銀行北高雄分行
079015007767
63,179元
113年10月25日
520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