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簡銘輝即全立崁縫工程行
代 理 人 林秀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
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44號民事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