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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王逸芸(即王天賜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姝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8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天賜所有,王天賜於105年7月25日死亡,王天賜之配偶李夢鸞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並於108年3月29日作成106年度家訴字第14號和解筆錄,依該和解筆錄第六條所載,系爭股票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如附表所示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王天賜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上開和解筆錄等件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卷可考,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4年6月4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6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33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97666-8
股票
1
63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640677-4
股票
1
52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640678-5
股票
1
57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868441-0
股票
1
199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35917-2
股票
1
1
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29841-9
股票
1
65
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58906-3
股票
1
9
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384516-3
股票
1
12
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425084-5
股票
1
1
1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462653-6
股票
1
17
1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535451-7
股票
1
11
1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656218-0
股票
1
12
1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801499-5
股票
1
12
1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948575-7
股票
1
12
1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085049-8
股票
1
12
1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208705-3
股票
1
17
1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31869-7
股票
1
18
1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35246-3
股票
1
1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