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清源即展福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
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