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肯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