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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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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昭坤
代  理  人  郭秀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黃文玲
屏東縣檢驗中心
000-000-0000000-0
26,000元
113年9月3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