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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宏  
訴訟代理人  劉芷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徐守正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右昌分社
000007219
76,380元
113年8月26日
015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