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三鑫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許進添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民事撤銷假扣押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未載明所欲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之案號,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