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曾瀚陞
被 告 鎵昇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0,90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500)。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