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林軒銘
被 告 江信德即立德工程行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2人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5,882元(含醫療費用50,061元、工資補償551,200元、精神
損害賠償300,000元,扣除勞保已給付15,379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江信德即立德工程行應給付原告187,127元(含病假薪資9,600元、勞健保自付額損失26,327元、失業給付損失151,200元);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江信德即立德工程行應提繳24,813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7,822元(計算式:885,882元+187,127元+24,813元=1,097,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
惟其中請求病假薪資9,6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4,813元,合計34,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0元(計算式:14,370元-1,000元=13,3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