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王惠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7,000元(含
違約金335,000元、年終獎金100,000元、服務獎金2,00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37,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
惟其中年終獎金100,000元、服務獎金2,000元,共計1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3元(計算式:5,920元-1,087元=4,8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