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褚芸彤
被 告 湧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4,223元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84,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4,500 元+1,500元-1,000元=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