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朱泰瑋、胡泰騏、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葉景文及程婌雯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36,548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636,548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朱泰瑋、胡泰騏、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程婌雯應連帶給付1,21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16,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2,548元(計算式:1,636,548元+1,216,000元=2,852,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