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楊慧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4,360元(含工資86,718元、舊制退休金及新制
資遣費697,642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6,9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0元(計算式:10,470元-6,980元=3,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