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
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477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2,89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專戶。㈣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604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就聲明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查,原告為00年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
本件權利存續期間為5年,應以此段期間之薪資及應提繳之勞退金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22,140元【計算式:(47,477元+2,892元)×12月×5年 =3,022,140元】。聲明㈡、㈢
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而
上開期間未確定,徵以
本案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詳如後述),係得上訴第三審事件,
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第一審2年、第二審2年6個月、第三審1年6個月,合計為6年,
揆諸前開規定,聲明㈡、㈢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5年,以5年計算。又原告請求被告自114年10月13日起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薪資,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2,256元(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聲明㈡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50,876元【計算式:47,477元×12月×5年+2,256元=2,850,876元】,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為173,520元【計算式:2,892元×12月×5年=173,520元】,則聲明㈡、㈢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3,024,396元【計算式:2,850,876+173,520元=3,024,396元】。再者,原告聲明㈠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與聲明㈡、㈢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本息及提繳勞退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聲明㈡、㈢之3,024,396元核定之。加計原告聲明㈣請求勞工退休金2,604元,訴訟標的之價額共計3,027,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634元,應徵裁判費12,317元【計算式:36,951元-24,634元=12,31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