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蔡潤諒
董登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義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各新臺幣(下同)163,876元(含資遣費47,156元、增加之生活費116,720元),並各提繳8,752元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5,256元(計算式:163,876元×2+8,752元×2=345,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
惟其中請求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111,816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76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17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6元(計算式:4,750元-1,174元=3,5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