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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張達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帕瑪迅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帕瑪迅創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溢價獎金新臺幣(下同)11,389,875元,第二項請求被告鄭駿杰應給付原告溢價獎金11,389,875元,第三項則主張任一被告就前二項所為之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第一、二項聲明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8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3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87,1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7元(計算式:130,732元-87,155元=43,57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