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林達朗
龔芮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271,212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27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56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3,840元-2,560元=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