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蔡宗宏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61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謝建宗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經查得被告謝建宗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
繕本,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