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蘇盈邦
相 對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
相對人應恢復聲請人之職務,則聲請人提起
本件調解所得受之
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相對人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生,則自其離職日115年4月1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
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茲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8,042元,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282,520元(計算式:38,042元×12月×5年=2,282,520元);第二項調解標的金額為4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322,520元(計算式:2,282,520元+40,000元=2,322,52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